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
2014-07-04 10:10 来源:本站
缴存基数 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
缴存数额 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 (记者 赵辉)昨日记者获悉,从本月起西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本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月缴存基数
最高不得超过12339元
昨日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西安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3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13元的3倍(即4113元×3=12339元);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即4113元×5%=205元),原则上不高于12%(即12339元×12%=1480.68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城六区缴存基数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周至、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月。
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本单位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3年度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单位未按要求缴存公积金
职工可投诉
各缴存单位应按要求,准确计算本单位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确填写调整清册,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单位未按要求为职工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有权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种方式可查询公积金
1.可拨打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12329进行咨询和投诉。
2.可登录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xazfgjj.gov.cn/进行查询,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默认密码为111111。
3.用公积金联名卡前往各受委托银行网点、自动柜员机、网络银行等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