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6-04-10 08:37 来源:本站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西安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交付、运营监管全流程工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陕西省、西安市相关养老服务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交付、运营监管工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配建标准

1. 用地标准: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2. 用房标准:新建居住区每百户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不低于20平方米,单项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3. 达标要求:新供应城市居住用地规划统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100%。

4. 已建成居住区补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由区县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足。

(三)规划要求

1.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集中或邻近设置,选址需方便老年人出入,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

2. 老年人用房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需满足日照、通风规范要求。

3. 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民政部门参与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变更需资源规划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联合审核。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时,明确养老设施规划条件、开发周期及交付运营方式,落实全程监管责任。

(四)建设要求

1. 住建部门负责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2. 消防设计符合国家现行规范,依规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3.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五)验收交付规定

1.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2.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独立测量面积,不计入分摊共用建筑面积,《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标注“养老服务设施”。

3. 产权归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并签署移交协议。

4. 同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六)运营监管措施

1. 运营坚持公益属性,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2.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设施。

3. 备案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享受税费、通信等优惠政策。

4. 多部门每年汇总配建达标数据,建立问题清单;未按要求配建、移交的项目,暂停后续审批并严肃追责。

(七)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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