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两官员因受贿被行政开除

2014-02-25 09:49 来源:本站

    24日上午,西安市政府常务会同意市监察局“关于给予白省民、陈群安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

  市司法局原副局长被判12年


  白省民生于1955年10月,是西安市长安区人,大学学历,2006年12月任西安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去年10月31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介绍,2010年下半年,西安振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总经理车某想在西安市劳教所内租一块地,扩大生产规模。经人介绍,认识了白省民,并请其帮忙。之后,白省民便给市劳教所原所长陈群安打了招呼,劳教所将年租金下调。车某在市劳教所的工程中获利,并先后送给白省民35万元。

  2011年,陕西佳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总经理周某获得一个地块,准备进行房地产开发。因为地块紧靠某公司筹建的加气块厂,周某考虑会对其开发的小区环境造成影响,也想将这块地拿下自己开发,找白省民帮忙。白省民找人给某公司施压后,某公司最终将加气块厂搬迁。先后收取周某人民币51.2万元。

  西安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认为,白省民身为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之规定,给予白省民行政开除处分。

  市劳教所原所长受贿42万元

  生于1958年的陈群安是河南陕县人,大专文化,2001年1月任市劳教所党委书记、所长(2010年8月职级调整为副局级)。

  2004年6月,陕西正天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想承建市劳教所一工程,便找到陈群安帮忙,并许诺将感谢陈群安。随后,在陈群安的帮助下,正天公司以第一名中标,陈群安还答应由正天公司承建,并在结清工程款时给王某以帮助。在此过程中,陈群安先后收受王某30万元。

  2007年到2012年间,陈群安帮助新城区银通车队负责人赵某承包市劳教所司法驾校、将劳教所的30亩垃圾场改为训练场、续签承包驾校合同等活动,先后收取赵某8万元。

  2010年7月,陕西华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闫某为承揽劳教所一工程,请陈群安帮忙,陈答应。2011年春节,闫某在陈家里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2010年,陈群安答应西安振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总经理车某不增加一块已经到期的土地租金,按10年前原价续签合同。陈群安收取车某2万元。

  西安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认为,陈群安行为已构成受贿,给予陈群安行政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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