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的通知
2015-01-26 10:09 来源:本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老龄办、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掌握新时期我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根据全国老龄委第十六次全体会议精神和王勇国务委员的指示,全国老龄委决定开展“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以下简称“第四次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加强老龄事业的基础工作,进一步摸清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统筹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支撑,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全国老龄委成员单位制定“十三五”专项规划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为全面促进中国特色老龄事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调查内容与调查方式
第四次调查紧紧围绕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重点了解城乡老年人健康、照料护理服务、家庭、经济、社会参与、维权意识与行动、宜居环境以及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状况。调查采取入户访谈和调查问卷收集数据,主要以满足全国代表性需要而抽取样本。调查问卷分为个人问卷和社区问卷。
三、调查对象、范围和样本量
第四次调查对象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60周岁及以上的中国公民。调查范围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涉及466个县(区),1864个乡镇(街道)(每个抽中的县(区)抽4个乡镇(街道)),7456个村(居)委会(每个抽中的乡镇(街道)抽4个村(居)委会),首次实现覆盖全国范围的调查目标。调查样本规模为22.368万(总抽样比约为1‰)。
四、调查时间安排
第四次调查共持续3年左右时间,2014年做好调查前期准备,2015年组织实施调查,2015年底整理公布主要数据,2016年进行数据深度开发。以2015年8月1日零时为调查标准时点,持续一个月。调查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做好第四次调查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包括组建专家队伍、制定抽样实施方案、设计调查问卷;进行试调查,修订调查问卷,编写调查员手册;印制调查问卷及调查员手册等资料;召开第四次调查工作部署会议;各地各级老龄办选拔、培训督导员。
调查阶段(2015年8月1日至8月31日):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同时,全国老龄办将组织调查督导组赴各地进行调查督导工作。
分析阶段(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 调查问卷录入、初步汇总主要数据,撰写数据发布报告;经全国老龄办批准后,全国及各地可以公开发布或使用相关的统计结果;全国老龄办将组织有关部门、高校和研究机构对调查数据进行研究开发,形成专题研究报告。
五、组织领导
第四次调查在全国老龄委领导下,由全国老龄办主办,全国31个省级老龄办协办,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负责技术保障工作,被抽中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承担具体工作。
为加强第四次调查的组织领导,成立第四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全国老龄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全国老龄办主任李立国任组长,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全国老龄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老龄、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被抽中的市、县 (区)老龄办要成立调查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的调查组织实施工作,按照调查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保障调查经费。各地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将调查经费列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三)充分利用基层和社会力量。要充分发挥老龄、民政工作组织网络和社区基层组织的本地优势,调动民政助理员、基层老年人协会骨干、社区干部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积极参与,统一组织,形成合力,做好调查工作。
(四)做好调查宣传工作。各地老龄、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宣传工作,宣传调查的意义与作用,努力扩大调查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全社会人口老龄化国情意识。
(五)做好调查培训工作。调查培训工作关系到调查的质量,是调查成败的关键。各地老龄办务必认真选拔调查督导员、访问员,组织好培训工作。
(六)做好调查成果转化工作。各地老龄、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调查数据,为各级党委政府统筹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支撑,为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同时,要充分利用调查数据和成果,建立和完善老龄统计制度。
(七)做好联络工作。请各省级老龄办对抽样名单进行核对,无误后通知抽中地区做好调查准备,同时请各省级老龄办确定1名调查主管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请抽中区县确定1名业务骨干为联络员,并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省县两级联络员名单(所在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报第四次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