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4-08-07 10:51 来源:本站

   

      为规范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收支管理与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2、本会财务管理实行理事长领导负责制,并对理事会负责,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和银行帐户、现金及财务会计档案等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管理。

      3、本会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任职资格证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反映本会的各项收支,切实加强本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据,登记现金帐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4、每月10日前须编报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季度、半年度编报财务报告;年终编报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年度财务报告。

      5、本会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对违反本会财会制度和与本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6、本会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接受本会理事监事监督、接受税务部门税务监督、接受捐赠人查询捐赠资金或财产的使用情况。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和建筑物、一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运输设备、机械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等;②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

      2、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会计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办公室应有专人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会计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3、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为70年;

      (2)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电子设备等,为5年。

      4、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5、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办公室、财务共同进行全面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三、收付管理

      1、本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会银行帐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2、本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捐赠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3、本会收入及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拨付,按照本会《关于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4、资助项目开支以理事长办公会议纪要为依据,由秘书长审签后,报理事长审批拨款。

      5、本会人员薪酬补贴、行政办公支出经办公室审核,秘书长签字,理事长审批。

      四、专用票据管理

      为加强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需要对票据的收发存进行管理,对票据进行回收时,要对金额进行核对。要符合票据业务管理的需要。

      1、专用收据管理:本会办公室统一购置专用收据,所购收据必须连号登记。专用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2、专用收据在开具或领用时加盖基金会财务印章,不得预先将购入的专用收据都盖好印章。

      3、专用收据使用人或使用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收据丢失,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4、专用收据在收到捐赠现金或者实物时开具,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使用。不得利用专用收据,弄虚作假。给本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现金管理

      为了加强财务核算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本基金会管理要求,做好现金管理。

       (一)现金使用规定:

      1、现金由出纳员管理。

      2、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在当天或次日上午解交银行,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3、募集现金要及时送交银行,不准以收抵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募集款项。

      4、序时登记现金日记帐,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5、支付现金时,应当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直接从开户银行中提取支付,不得从本会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6、会计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库存现金进行核对抽查。

      (二)现金使用范围:

      1、支付本会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劳务酬金等人员费用。

      2、支付本会人员出差的差旅费借支。

      3、日常办公及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

      4、经秘书长批准的因工作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事项。

     (三)现金报销:

      1、工作人员因公需用现金,凡超过1000元的,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

      2、现金收付业务完成后,要在现金支出凭单和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3、出纳员有责任对已借支现金尚未办理报销手续的经办人进行督促检查。

      4、外出购物及给业务相关单位付款,需填写用款申请单(支出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用款,用款三日内必须办理报销及相关手续。

      (四)因工作需要临时现金借款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由借款人填写并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数额;

      2、领导审批:借款单须经秘书长签字批准;对于1000元以上的现金借支,须报理事长审批。

      (五)现金报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限期报销: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事项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2、填写凭单:借款人应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用碳素笔整齐地写明金额、用途,由本人签名(不得他人代签)。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收据和往来票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3、领导审批:借款人执报销凭单,先经财务人员审核,办公室复核,秘书长签字,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六、支票管理

      1、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出纳员购入支票、签发支票、作废支票逐一登记到支票领用簿上,支票及支票登记簿由出纳员妥善保管。

      2、工作人员领用支票须经办公室报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

      3、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于签发时加盖印章,不得预先在空白支票上签章。支票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

      4、出纳员签发支票时,必须填写出票日期,支票用途,收款单位(可确定时)能确定票面金额的必须填写金额,不能确定票面金额的要填写限额。

      5、出纳员及领取支票的工作人员,因保管不善丢失支票,应立即向银行挂失,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6、出纳员有责任对已领取支票尚未办理报销手续的经办人进行督促检查。

      7、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8、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日内报账。支票报账的程序是财务人员审核,办公室复核,秘书长签字,理事长审批。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七、会计职责

      1、本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2、会计应妥善保管“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3、会计应妥善保管有价证券及相关资料。

      4、会计应及时将基金会财产登记造册、计提折旧。

      5、会计应认真审核本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6、会计应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

      7、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原始会计凭证,认真编制会计记账凭证,及时登记账簿,制填会计报表。

      8、会计人员对本会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

      9、会计负责本会每月15日前的报税工作。

      八、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股权证、有价证券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2、本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由会计负责保管,会计人员要对基金会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要定期收集、审查、核对、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整理归档。

      3、本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防止会计档案丢失和损毁。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同意,并报理事长批准。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及销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九、出纳职责

      1、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不得白条抵库。

      2、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3、本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十、审计

      1、本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十一、附则

      1、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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