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2013-11-21 09:50 来源:本站
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省老龄办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111号)规定,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补贴(简称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二、范围
凡具有陕西省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三、标准
年满80-8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四、申报
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收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老龄部门审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3、县(市、区)老龄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上一级老龄部门审核备案。
《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县(市、区)老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发放
高龄补贴的发放,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老龄部门审批,设区市老龄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1、各县(市、区)老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80-89周岁年龄段的老年人办理银行卡(农合卡),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政府代为发放;
2、90-99周岁年龄段的高龄补贴,原则上可由县(市、区)老龄部门上门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
3、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补贴,由老龄部门上门发放;
4、高龄老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老龄部门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六、管理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1、各级老龄部门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从2011年起,在县(市、区)老龄部门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2、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以及监督、检查与指导;
3、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老龄部门发放高龄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给予积极支持,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市、区)老龄部门;各县(市、区)老龄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下一月的发放计划。同时,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设区市老龄部门备案。
5、各设区市老龄部门应于每年的9月20日前,将本地区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上报省老龄办,上报材料为申报对象花名册及其电子版;省老龄办汇总全省申报人数并向省财政厅协商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省财政厅于每年的11月份核拨次年的专项经费。
七、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1、各级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
2、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4、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县(市、区)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八、惩处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九、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高龄补贴发放细则。
十、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